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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523执恢45-5号

孙全民与大荔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21-01-29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全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9)陕0523执恢45-5号 孙全民: 你/你单位与大荔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的作出机关)(2017)陕0523执1141号民事判决(或写明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或委托、移送、报请执行的单位)大荔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申请/委托/移送/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01月24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荔县支行 账户名称:大荔县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局 账号:XXXXXXXXXXX********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