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3民初1562号
原告:李孝州,男,1978年3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江苏省沛县,现居住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被告:黄泽雄,男,197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被告:耿红军,男,196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原告李孝州与被告黄泽雄、耿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原告李孝州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李孝州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何成臻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林敏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