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豫1525行审38号
申请人:固始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固始县城关蓼城大道**。
法定代表人:曹志海,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程泽根,男,汉族,1969年7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固始县。2019年1月4日申请执行人固始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对程泽根作出的固国土资罚决字[2018]第041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固始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程泽根于2018年4月份占用三河尖镇望岗村肖庄村民组的土地建加油站,据实地勘测,被执行人程泽根实际占地面积为2200平方米(3.3亩),占地类型为:建设用地。建设程度:现正在施工建设中。所占用土地符合《三河尖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年-2020年)》,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2018年5月11日固始县国土资源局对程泽根作出固国土资罚决字[2018]第0411号行政处罚决定:1、立即停止土地违法用地行为,责令程泽根将3.3亩非法占用的土地,退还三河尖镇望岗村肖庄村民组;2、处以非法占用的建设用地3元/平方米的罚款,共计6600元(2200㎡×3元/㎡元=6600元)。固始县国土资源局对程泽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全部履行。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程泽根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现程泽根建设的加油站已经建好。现固始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第1项内容。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程泽根建设的加油站已经建好,固始县国土资源局对程泽根作出的固国土资罚决字[2018]第04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第1项内容无法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不准予强制执行固始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固国土资罚决字[2018]第0411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第1项内容。
申请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陈刚德
审 判 员 喻 露
人民陪审员 张宝月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乐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