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983执异22号 案外人兰海秀,女,汉族,1958年2月27日出生,江西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联系方式。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高安市支行,住所地:高安市瑞州中路**,组织机构代码:70573720-5。
负责人:简喜南,行长。 被执行人大观楼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高安市锦水路**织机构代码:71653162-4。
法定代表人:黄雪平,董事长。 被执行人黄雪平,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 被执行人冷素娥,女,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系黄雪平妻子,住高安市, 被执行人北京二商(江西大观楼)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高安市上湖乡路旁),组织机构代码:07184897-3。
法定代表人:王家槐,董事长。 被执行人高安中瑞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高安市西湖东路**会信用代码:91360983586556873H。 法定代表人梅自强,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梅自强,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 被执行人周守宁,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江西大观楼)食品有限公司宿舍,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高安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大观楼食品集团有限公司、黄雪平、冷素娥、北京二商(江西大观楼)食品有限公司、高安中瑞投资有限公司、梅自强、周守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兰海秀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案外人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余凯撤回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小林
审判员 黄文军
审判员 朱 建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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