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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2执604号之三

张金虎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19-02-12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金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92执604号之三

被执行人:张金虎,男性,地址:河南省中牟县。关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张金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7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4.67元,现因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金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7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629.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田野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魏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