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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503执225号

徐某与本溪天泽物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

法院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19-02-22
所属地区
本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徐某;本溪天泽物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19)辽0503执225号申请执行人徐某,男,1976年8月1日出生,住所地本溪市,证件号码×××。被执行人本溪天泽物业有限公司,地址本溪市明山区大峪新村。法定代表人杨某。关于申请执行人徐某与被执行人本溪天泽物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2018)辽0503民初46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本溪天泽物业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徐某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即时履行法律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办理过户手续。

本院认为,(2018)辽0503民初467号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徐某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00元已由被执行人本溪天泽物业有限公司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8)辽0503民初467号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谢宝刚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沈恩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