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404民初4433号
原告:常州通满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072776879H,住所地常州市新**奔牛镇五兴村。
法定代表人:叶志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亚,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强,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溧阳市濑城漆业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X08186751M,住所地溧阳市南渡镇大圩村**。投资人:黄田法。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俊英,江苏常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常州通满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溧阳市濑城漆业经营部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华 昕
审判员 王海岸
审判员 刘金霞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