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民初790号
原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莫干山路******。 代表人:虞蔚,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裘剑阳,公司员工。
被告:吴燕录,男,197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为与被告吴燕录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中,原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以庭外解决为由,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审判员 沈耀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俞晓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