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瑞斌诈骗罪刑事裁定书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6刑更311号 罪犯杨瑞斌,男,1960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子长县,现陕西省延安监狱服刑。 陕西省榆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2日作出(2014)榆刑初字第001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瑞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罚金50000元,责令被告人退赔诈骗所得款人民币341654元,刑期执行自2013年9月10日至2021年3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8月8日送延安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改造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1日作出(2016)陕06刑更2407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6月9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延安监狱于2019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陕西省延安监狱以罪犯杨瑞斌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瑞斌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3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杨瑞斌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瑞斌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12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彩 虹
审 判 员 郭 丹
审 判 员 武 烨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徐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