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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682刑初34号

孔庆海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19-03-02
所属地区
湖北省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当事人
孔庆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鄂0682刑初34号公诉机关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孔庆海,男,1990年9月30日出生于湖北省老河口市,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老河口市,现住老河口市。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8月1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吸毒,于2018年12月8日被老河口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2月17日被老河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老河口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老河口市看守所。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以鄂河检公诉刑诉〔2019〕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庆海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1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海玉、代理检察员李嫄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孔庆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底至12月6日,被告人孔庆海多次容留他人在自己位于老河口市的家中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具体事实如下:1、2018年11月底的一天,孔庆海邀约朋友张某、周某到自己家中,并提供甲基苯丙胺及吸毒工具,三人共同吸食毒品;2、2018年12月4日晚,吸毒人员付某征得孔庆海同意后,携带甲基苯丙胺及吸毒工具到孔庆海家中,与孔庆海、周某共同吸食毒品;3、2018年12月6日晚,张某征得孔庆海同意后,携带甲基苯丙胺及吸毒工具到孔庆海家中,与孔庆海、周某共同吸食毒品。2018年12月7日18时许,警察在孔庆海家中将其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孔庆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现场检测报告书;证人孔某1、周某、张某、付某的证言;被告人孔庆海的供述和辩解;老河口市公安局民警制作的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庆海两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孔庆海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且孔庆海曾因贩卖毒品被判过刑,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孔庆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于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孔庆海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孔庆海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17日起至2019年10月1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刘祖民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继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