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81民初518号
原告:吴梓容,男,汉族,1984年1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告:邵善山,男,汉族,1972年7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石狮市。
被告:黄木兴,男,汉族,1987年2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
被告:詹国富,男,汉族,1973年1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建阳市。 原告吴梓容与被告邵善山、黄木兴、詹国富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吴梓容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吴梓容以拟与被告自行协商处理本案纠纷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吴梓容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5元,由吴梓容负担。
审判员 曾怡明
二○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无
书记员 颜永春 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