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吉0781执恢309号 申请执行人于桂英,女,1950年7月2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松原市宁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晓辉,男,1978年2月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松原市宁江区,系申请执行人儿子。 被执行人孙占生,男,1963年6月2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 申请执行人于桂英与被执行人孙占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扶余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8日作出(2017)吉0781民初47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人民币132504.49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等人民币963元。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恢复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于2018年12月27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能发现被执行人车辆、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及证券、工商等登记信息;
三、已在执行办案系统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四、本院于2018年12月29日采取了传统查控措施,在房屋产权部门对被执行人的房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的房屋产权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孙占生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符合终结本次程序条件。现申请执行人丁洋已经获得司法救助,并已经签订终结执行息访协议书,同意案件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吉0781执恢309号案件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存在隐匿、转移、变卖财产等规避执行行为,人民法院将恢复对被执行人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
审判长 常树才
审判员 王长会
审判员 陈英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洪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