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8刑更75号罪犯孙江红,男,1971年9月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洛阳市人,中专文化,现在河南省监狱服刑。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5日作出(2015)涧刑公初字第19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江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15年5月1日起至2019年10月31日止,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月29日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6)豫03刑终第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罪犯孙江红于2016年3月18日入狱服刑。刑罚执行机关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孙江红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焦南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生效裁判认定,被告人孙江红于2015年4月8日,伙同王福玉、蔡继山到洛阳市涧西区瀛洲新村35号楼4单元楼下,将被害人马某停放到此的一辆踏板摩托车盗走。该摩托车后备箱内装有132粒“欧泊”宝石和2粒“欧泊”宝石戒指。经鉴定,被盗的摩托车价值7605元,130粒“欧泊”宝石价值126383元,其余两粒宝石与宝石戒指无法鉴定。被告人孙江红三次判刑、被强制戒毒一次。被告人孙江红罚金未缴纳。
经审理查明,罪犯孙江红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7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孙江红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入监登记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管教干警和服刑人员的证言、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孙江红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孙江红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5月1日起至2019年3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国利
审判员 韩永梅
审判员 张 磊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芳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