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204民初189号
原告:吉林市船营区搜登站镇张艳农资商店,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搜登站镇本街。经营者:张艳。
被告:孙忠波,男,1974年3月6日出生,住吉林省永吉县。本院在审理吉林市船营区搜登站镇张艳农资商店与孙忠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吉林市船营区搜登站镇张艳农资商店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吉林市船营区搜登站镇张艳农资商店以告诉主体错误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吉林市船营区搜登站镇张艳农资商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吉林市船营区搜登站镇张艳农资商店承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孙复媛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孙 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