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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4民辖终41号

程占芹、李合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19-02-20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程占芹;李合梅;王振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4民辖终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程占芹,女,汉族,1973年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合梅,女,汉族,1971年出生,现住邯郸市丛台区。

原审

被告:王振军,男,汉族,1970年出生,现住邯郸市丛台区。

上诉人程占芹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8)冀0403民初38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程占芹上诉称:请求撤销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8)冀0403民初3836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被告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在河北省临漳县,故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被上诉人李合梅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属于邯郸市丛台区辖区内,故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巍

审判员 杨俊英

审判员 张 静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韩晓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