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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203民初320号

夏远林与吕大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20-12-10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夏远林;吕大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03民初320号

原告:夏远林,男,198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告:吕大勇,男,198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泾川县。 原告夏远林与被告吕大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 原告夏远林诉称,吕大勇与夏远林协商,由夏远林向吕大勇提供借款用于投资,吕大勇承担向夏远林支付本金及偿付利息的义务。双方基于信任未签署任何协议,2018年5月5日至2018年10月15日期间,夏远林共向吕大勇转账695.4万元,吕大勇共向夏远林转账581.02万元,差额114.38万元即为吕大勇尚欠夏远林的借款。吕大勇拒不还款,故夏远林诉请要求吕大勇还本付息。 被告吕大勇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被告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现原告主要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故本案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根据法律规定,接收货币一方(即原告夏远林)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据此,本案合同履行地为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本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享有管辖权,被告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吕大勇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吕大勇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林 芳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曾国川 代

书记员  林艺敏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