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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郓经初字第1256号

许兰敏与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20-12-23
所属地区
山东省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许兰敏;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郓经初字第1256号

原告:许兰敏,男,1965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

委托代理人:李宜锋,山东鲁韵正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郓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郓城县东门街中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尹利广,董事长。

原告许兰敏与被告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郓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郓城农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9月18日立案审理,于2006年10月26日中止审理。于2019年1月30日恢复审理。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兰敏诉称,2006年5月,原告与被告协商贷款,被告同意发放原告贷款1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原告也提供了相关证件。但合同签订后,被告却未按照约定发放原告贷款,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我方逾期发放贷款违约金或解除合同。

被告郓城农商行辩称,1、本案民事起诉状并非原告签字捺印,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立案程序违法。2、该笔贷款已经发放,被告已经履行合同义务,原告诉讼请求依法不能成立。3、结合全案证据,原告及其他人有虚构事实骗取银行贷款的嫌疑,根据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应当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查处。综合以上原告诉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或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经审理查明,2006年5月31日,黄桂成为了郓城成丰纺织有限公司所需以原告等20人名义在郓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分社贷款200万元,原告等均提供了自己的身份证,与被告郓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在郓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分社借款10万元,借款利率为9.6‰,担保人均提供了身份证号并进行了签名。签订合同后,郓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分社代表人宋保允因经济犯罪被捕后判刑。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代理人提供了菏泽市公安局对黄桂成询问笔录,在笔录中黄桂成承认这20笔借款是其本人及其家属找人办的,用款人为黄桂成的公司,办完借款手续后不几天,宋保允被捕,此贷款未能发放,向信用社工作人员要回借款手续时,他们说手续已经报到联社要不回来了。这时经过咨询律师,才想到了起诉。又提供了菏泽市公安局对另案原告侯静的询问笔录,笔录中侯静陈述,借款是因为同学刘辉找她帮忙替人贷款,借款手续是她办理的。但后来的起诉并非她本人所为,她也并不知情。庭审后,在法院对其调查过程中,侯静称,此借款是同学刘辉找其帮忙后其本人办理的,但办理完借款手续后一直未拿到该笔款项,后来她就委托舅舅黄桂成代为起诉,起诉手续也是他办理的,开庭前她又聘请了律师,目的就是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发放贷款。并称在菏泽市公安局询问时,他们把她叫到车上问话,因为起诉状不是本人写的,害怕承担刑事责任,故推脱说不是本人起诉的。另查明,案争借款合同的经办人也不能准确说明该案争借款合同的款项已支付给了借款人原告,只是陈述按正常情况应该已支付。原告城区分社经办该笔借款机构的负责人宋保允(办理该笔借款手续后不几天则被批准逮捕,后被以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则明确表示该款未支付给原告即借款人。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外人黄桂成为其开办的公司得到被告方的贷款,安排人借用原告许兰敏等20人的身份信息,以原告的名义与被告方签订借款合同。后被告方郓城县城区信用分社代表人宋保允因经济犯罪被捕,明确表示本人经手黄桂成以他人名义所办的20笔借款均未支付给借款人。综上所述,被告方虽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并办理相关贷款手续,但涉案款项没有发放到借款人,被告方工作人员涉嫌经济犯罪,本案已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许兰敏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许学同

审判员  李晓玲审理员郑瑞涛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 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