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黔0115执13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贵州和盛祥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南路**贵阳世纪城写字楼**楼****,组织机构代码58414019-6。法定代表人曾敬,职务不详。委托代理人吴启刚,贵州黔成起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傅耀平,女,汉族,1982年11月20日生,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金阳新区。本院在执行贵州和盛祥泰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傅耀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黔0115民初452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傅耀平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总计214056.10元。本案的执行情况如下:1、本院于2018年8月1日向被执行人傅耀平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2、本院于2018年8月6日、8月23日、9月14日、10月10日、10月30日、11月30日、12月31日、2019年1月1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傅耀平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傅耀平有可供执行的存款。3、本院于2018年8月6日、8月23日、9月14日、10月10日、10月30日、11月30日、12月31日、2019年1月1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傅耀平名下的证券,未发现被执行人傅耀平有可供执行的该类财产。4、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在贵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傅耀平名下有房屋2套,分别坐落于贵阳市花果园××区××(××)××单元××、贵州红华商贸物流园仓储物流中心A1层398号,本院已将上述房屋轮候查封,属于第六轮候查封。本院告知申请人贵州和盛祥泰投资有限公司,待被执行人上述房屋处置时,参与分配。另本院查询到被执行人傅耀平名下有一辆车,车牌号贵G×××**,本院已将其查封,但下落不明未能扣押到本院。5、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到被执行人傅耀平的住所地调查,经当地居委会核实,被执行人傅耀平已不在其出居住,具体下落不明。6、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将被执行人傅耀平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没有被执行人傅耀平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傅耀平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傅耀平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傅耀平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经本院约谈,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黔0115执135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唐云
审 判 员 闻云
代理
审判员 张晶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