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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328民初626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河县支行、黄彦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20-12-16
所属地区
河南省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河县支行;黄彦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328民初626号

申请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河县支行(以下简称邮政银行唐河县支行)诉讼代表人季颖,任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臣,该行工作人员。

被

申请人:黄彦丽,女,197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唐河县。申请人邮政银行唐河县支行与被申请人黄彦丽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邮政银行唐河县支行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询、保全被申请人黄彦丽468383.81元的银行存款或价值同等数额的财产。申请人邮政银行唐河县支行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邮政银行唐河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查询、保全被申请人黄彦丽468383.81元的银行存款或价值同等数额的财产,期限为从实施之日起一年。案件申请费2861元,由被申请人黄彦丽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书堂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唐 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