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黔0621执313号 申请执行人铜仁市万山区富强建筑设备租赁站。 经营者:陈沛富。 被执行人周胜西,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铜仁市万山区富强建筑设备租赁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胜西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江口县(2018)黔0621民初2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周胜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铜仁市万山区富强建筑设备租赁站租金120000.00元,承担执行费1700.00元。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无一次性履行义务的能力,于2019年1月31日支付申请执行人铜仁市万山区富强建筑设备租赁站50000.00元后,双方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铜仁市万山区富强建筑设备租赁站自愿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2018)黔0621民初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2018)黔0621民初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欧刚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