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1102民初7799号
原告:谭军跃,男,198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
被告:刘杰,男,198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
被告:项海飞,男,198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 原告谭军跃与被告刘杰、项海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谭军跃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军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40元,减半收取1470元,公告费150元,合计1620元,由原告谭军跃负担。
审 判 长 冯丽燕
人民陪审员 甘燕虹
人民陪审员 毛和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江海燕 代
书 记员 叶霁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