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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1102民初7799号

谭军跃与刘杰、项海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19-02-25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谭军跃;刘杰;项海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1102民初7799号

原告:谭军跃,男,198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

被告:刘杰,男,198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

被告:项海飞,男,198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 原告谭军跃与被告刘杰、项海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谭军跃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军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40元,减半收取1470元,公告费150元,合计1620元,由原告谭军跃负担。

审 判 长  冯丽燕

人民陪审员  甘燕虹

人民陪审员  毛和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江海燕 代

书 记员  叶霁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