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复 议 决 定 书(2019)粤06司惩复5号复议
申请人:许镇国,男,汉族,1958年2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复议申请人许镇国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海区法院)于2019年1月7日作出的(2018)粤0605执恢2283号拘留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申请人许镇国称:请求撤销/变更2019年1月7日作出的(2018)粤0605执恢2283号拘留决定书。事实与理由:关于南海区法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发金与被执行人许镇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许镇国提供财产在××××××××××号厂房3000平方米,2号厂房1000平方米,陈发金在2012年8月4日非法强占许镇国上述两间厂房另租他人收取使用费,并请求法院在执行时,以陈发金非法收取的厂房使用费,抵付许镇国与陈发金的土地使用费,不能再让陈发金非法占用许镇国的厂房和收取使用费,西樵执行法官高法官有渎职行为。本院
经审理查明,因许镇国向陈发金租赁佛山市南海区×××××××××××××××开发区21.2亩土地中的5亩土地后双方发生纠纷,陈发金提起诉讼,南海区法院作出(2014)佛南法民三初字第978号民事判决,后许镇国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理后作出(2015)佛中法民三终字第287号民事判决。依生效判决,许镇国应将《土地使用权承包合同》项下除原告陈发金已占用1900平方米土地外的其余土地返还陈发金,许镇国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2年7月土地使用费5500元及从2012年8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土地之日止按每月2365元计算的土地使用费予陈发金。并在判决书中对许镇国主张陈发金应返还其占用约1900平方米土地和厂房出租所得租金并赔偿其损失的问题,告知许镇国可另案主张。后许镇国另案向南海区法院提起诉讼,南海区法院作出(2017)粤0605民初4087号民事判决,驳回了许镇国的诉讼请求。许镇国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作出(2018)粤06民终5876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2015)佛中法民三终字第287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陈发金向南海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南海区法院以(2015)佛南法樵执字第553号立案执行。2015年12月2日,因被执行人许镇国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陈发金同意,南海区法院对执行案件作终结本次执行处理。2017年5月11日,陈发金以被执行人许镇国另案有分配得款为由,申请恢复执行。南海区法院以(2017)粤0605执恢963号恢复执行,2017年10月19日,因被执行人许镇国无财产可供执行,南海区法院再次终结本次执行。2018年10月15日,申请执行人陈发金以获知被执行人许镇国名下有粤E×××××小型轿车可供执行为由申请恢复执行。南海区法院以(2018)粤0605执恢2283号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南海区法院于2018年11月2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许镇国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发出《报告财产令》。但许镇国名下有财产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不报告财产状况,且经南海区法院传票传唤亦不到庭履行义务。为此,南海区法院于2019年1月7日作出(2018)粤0605执恢2283号拘留决定书,对被执行人许镇国实施司法拘留十五日。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许镇国以与申请执行人陈发金尚有租金(使用费)纠纷未解决为由,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且拒不申报财产,其行为已严重妨碍了民事诉讼活动,南海区法院对许镇国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应予维持。至于复议申请人许镇国在复议申请中提出的陈发金非法强占许镇国厂房另租他人收取使用费并造成其损失,陈发金非法收取的使用费应与其债务抵付的问题,许镇国已另案提出诉讼,但其诉讼请求并未得到支持,许镇国主张的抵付没有依据。因此,对复议申请人许镇国的复议主张及请求,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驳回复议申请人许镇国的复议请求,维持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5执恢2283号拘留决定书。本决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