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1127民初548号
原告:钟某,女,1986年10月12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治强,景县义安法律服务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郑某,男,1983年5月9日出生。
原告钟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
原告钟某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钟某负担。
审判员 韩立岩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 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