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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1127民初548号

钟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19-02-25
所属地区
河北省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钟某;郑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1127民初548号

原告:钟某,女,1986年10月12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治强,景县义安法律服务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郑某,男,1983年5月9日出生。

原告钟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

原告钟某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钟某负担。

审判员  韩立岩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 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