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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122民初214号

韩孟江与谢九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19-02-18
所属地区
安徽省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韩孟江;谢九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122民初214号

原告:韩孟江,男,1964年7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

被告:谢九州,男,197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

原告韩孟江与被告谢九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

原告韩孟江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孟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允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孟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韩孟江负担。

审 判 员  李泽泉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纪红林代理

书记员  童绪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