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122民初214号
原告:韩孟江,男,1964年7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
被告:谢九州,男,197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
原告韩孟江与被告谢九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
原告韩孟江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孟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允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孟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韩孟江负担。
审 判 员 李泽泉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纪红林代理
书记员 童绪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