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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1323执3739号之五

江苏泗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袁大臣、黄菊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21-02-09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泗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苏泗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袁大臣;黄菊;田林生;付和祥;黄宏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1323执3739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江苏泗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1397888753,住所地泗阳县。

法定代表人:朱彩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袁大臣,男,1973年4月26日出生,住泗阳县。

被执行人:黄**,女,1980年7月20日出生,住泗阳县。

被执行人:田林生,男,1966年4月3日出生,住泗阳县。

被执行人:付和祥,男,1968年3月6日出生,住泗阳县。

被执行人:黄宏光,男,1978年10月20日出生,住泗阳县。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苏泗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袁大臣、黄**、田林生、付和祥、黄宏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苏泗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定如下:终结泗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1323民初82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权利人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重新起算两年申请执行时效,并可在法定申请执行时效内凭本裁定书和原执行所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继忠

审判员  刘海军

审判员  李娅娜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建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