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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686民初87号

王某军与王某玲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20-12-24
所属地区
山东省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王某军;王某玲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9)鲁0686民初87号

原告:王某军,男,汉族,住山东省栖霞市。

被告:王某玲,女,汉族,住山东省栖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春利,男汉族,住山东省栖霞市。被告之夫。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军诉被告王某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孟秋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某军诉称,2005年6月25日,原告之妻林洪香去世。原告与张振香办理了再婚登记。2013年4月,被告在建设银行栖霞支行为原告办理了银行卡一张。办理完毕,被告一直持有该卡。被告持卡期间,未经原告同意,擅自提取原告银行卡中的现金86000.00元,并以被告之夫孙春利的名义购买“一贯”理财产品。并要求被告返还取走的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拒不返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准。

被告王某玲辩称,原告诉称的卡中的钱的所有权属于王**惠和王某玲,原告不具有所有权,无权起诉,原告在诉状中认可卡是被告所开,在庭审中被告将提交证据证实卡上存有的钱是王**惠所存,因而可以证实卡上的钱的所有权不属于原告。2、该卡所存有的钱已通过被告为原告支出的,49247.43元用于青岛大学附属医院25477.43元、在烟台市毓璜顶医院检查身体花费3000元,为原告购买电视机一台19**元,暖气、煤气接口费10000.00元,空调5000元;2016、2017年两年的取暖费3800元。综上,原告不具有起诉的资格,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系父女关系。2013年4月,被告在建设银行栖霞支行为原告办理银行卡一张,存款86000.00元。后原告治病花费医疗费19857.00元及住宿费1620.00元、用于日常生活支出交纳取暖费3800元、暖气接口费10000.00元,购买空调的费用5000.00元以上合计40277.00元均从该卡中支出。被告对上述事实无异议。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王某玲应向原告王某军返还存款46000.00元。案件受理975.00元,由原告王某军自行负担。关于此案,双方再无其他纠纷。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孟秋宏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宝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