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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民终1644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文化支行、冯新勤信用卡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19-02-13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文化支行;冯新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01民终16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文化支行,营业场所河南省郑州市文化路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21804850M。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萑苇,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清龙,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新勤,男,汉族,1964年5月27日出生。

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文化支行与被上诉人冯新勤信用卡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8)豫0105民初324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文化支行上诉请求:1.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8)豫0105民初3248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并改判冯新勤支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文化支行还款违约金3083.13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冯新勤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6日,冯新勤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文化支行申请办理中国银行信用卡“爱家卡”(卡号为62×××93),并申请“爱家分期专项额度”。冯新勤分别在《中国银行信用卡申请表》《中国银行爱家分期业务客户告知书》《爱家分期业务申请表》上签署了姓名,同意遵守合同约定的各项还款金额、还款时间及利息、手续费等相关规定。依冯新勤的申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文化支行向冯新勤发放了涉案信用卡,并依照合同约定办理“爱家分期业务”专项装修贷款,分期还款期数为60期,分期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手续费率为19.5%。后冯新勤使用上述款项后,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归还分其还款本金及借记利息,也未支付相应的分期付款手续费、还款违约金、分期付款利息。截止至2018年8月30日止。冯新勤尚欠信用卡本金、利息、还款违约金和分期手续费未结清。上述款项冯新勤均未支付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文化支行。根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文化支行在一审庭审中提供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条款显示在免息还款期内未全数偿还信用卡内全部欠款的,不适用免息还款规定,冯新勤应按本合约支付每期账单透支利息及还款违约金,同时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文化支行也提供冯新勤的欠款流水明细,证明冯新勤所欠全部还款违约金数额。上述证据足以证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文化支行所主张的还款违约金有合同和事实依据。但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认定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文化支行主张的还款违约金部分证据不足并不予支持,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支持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文化支行的上诉请求。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文化支行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冯新勤归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文化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181648.05元并支付利息1595.8元(暂计算至2018年8月30日,以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算至还清之日止);2.冯新勤支付还款违约金共计3083.13元;3.冯新勤支付分期手续费33796.65元;4.冯新勤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6月16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文化支行与冯新勤双方签订《中国银行信用卡个人申请表》,约定:冯新勤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文化支行申请中国银行信用卡,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文化支行经审核通过并为冯新勤发放了信用卡。该信用卡申请表申请人申明及签名一栏载明:“本人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约的各项规则。”冯新勤在主卡申请人签名处签名。该申请表背后所附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主要约定:冯新勤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信用卡账户内全部欠款的,无需支付透支利息;在免息还款期内未全数偿还信用卡账户内全部欠款的,不适用免息还款规定,冯新勤应按本合约支付每期账单透支利息及还款违约金,透支利息由非现金透支交易记账日起以实际欠款金额及实际欠款天数正常计息;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文化支行对冯新勤不符合免息条件的全部欠款(包括透支取现及转账交易,不包括还款违约金等相关费用)按月计收复利,日利率上限为万分之五,上下限额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起息日以透支交易记账日为准;冯新勤使用信用卡需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文化支行对外公布的服务收费业务价格支付相关费用,包括年费、卡片挂失手续费、补发卡/损坏卡/提前换卡手续费以及取现、存款、转账等交易产生的各项费用,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文化支行直接计扣冯新勤信用卡账户。具体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详见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文化支行对外公布的中国银行信用卡服务收费价格表。2017年6月16日,冯新勤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文化支行申请爱家分期业务,经审核,冯新勤分期付款额度为200000元,分期期数60期,费率19.5%。2017年7月7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文化支行向冯新勤发放借款200000元。依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文化支行提交的《中国银行文化支行“爱家分期”业务交易清单》,显示:分期期数为60期,客户手续费率为19.50%,分期手续费为39000元,手续费支付方式为分期支付。依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文化支行提交的欠款明细,显示:截至2018年8月30日,冯新勤尚欠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文化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181648.05元、利息1595.80元、分期手续费33796.65元。一审法院认为,冯新勤经该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一审法院依据现有的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文化支行与冯新勤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系各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各方应当按照合约内容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文化支行如约向冯新勤发放了信用卡,冯新勤开卡消费后,双方建立借款合同关系。冯新勤在信用卡透支后,超过还款日未予还款,构成违约,故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文化支行主张冯新勤偿还其信用卡欠款本金、利息及分期手续费,合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文化支行主张还款违约金部分,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

一、冯新勤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文化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181648.05元、利息1595.80元及分期手续费33796.65元(暂计算至2018年8月30日,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文化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02元,减半收取2301元后,由冯新勤负担2269元,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文化支行负担32元。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三条关于违约金和服务费用规定,取消信用卡滞纳金,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本案中,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文化支行提供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中并未有相关违约金的约定,其诉请的3083.13元还款违约金没有合同依据,且明显违反上述通知要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该诉求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文化支行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文化支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成 锴

审判员 李剑锋

审判员 王 怡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张彩娟

书记员王一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