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1282民初363号
原告:杜金中,男,196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确任送达地址:河南华灵律师事务所(灵宝市北区五龙路虢园大厦九楼)。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燕燕、霍磊磊(实习),河南华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贠斌斌,男,1976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确认送达地址同上。
被告:贠建华,男,195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系被告贠斌斌父亲。确认送达地址同上。
原告杜金中与被告贠斌斌、刘丽、贠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后,原告撤回对被告刘丽的起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杜金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景燕燕、霍磊磊与被告贠建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贠斌斌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杜金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贠斌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5年12月7日起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截至2018年11月7日,被告欠原告借款本息共计42.5万元;2、判令被告贠建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7月7日,被告贠斌斌从原告处借款人民币100万元,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5%,借款期限为二个月,被告贠建华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仅偿还部分借款本金及利息。2018年4月7日,经双方结算,被告贠建华承诺继续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直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截至2018年11月7日,被告贠斌斌仍欠原告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17.5万元(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5年12月7日起计算至2018年11月7日,共计17.5万元)未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提起诉讼,请判如所请。被告贠斌斌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被告贠建华辩称,贠斌斌借款属实,本金剩余25万元属实,利息计算有待核实。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贠建华对原告提交的借款申请书、借款合同书、建设银行网银转账电子回单、借据、借条及贠建华出具的担保承诺书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和庭审调查,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7月7日,被告贠斌斌与原告杜金中签订《借款合同书》,约定被告贠斌斌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为2个月,借款月利率为25‰。被告贠建华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原告即向被告转款100万元。期限届满后,被告贠斌斌偿还了部分借款本金及利息,未能还清借款。2015年6月7日,经双方结算后,被告贠斌斌仍欠原告本金25万元未还,遂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双方约定借期三个月,月息2分5厘,被告贠建华作为担保人在该借条上签字。2018年4月7日,被告贠建华给原告出具《担保承诺书》,承诺继续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直至借款本息全部结清。据此,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25万元并按照月利率2%支付自2015年12月7日起的借款利息,引起诉讼。
本院认为:被告贠斌斌下欠原告杜金中借款本金25万元未还,有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被告贠斌斌作为借款人应负还款责任。被告贠建华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应负连带还款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贠斌斌偿还借款本金25万元,按照月利率2%支付借款利息,并要求被告贠建华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贠斌斌偿还原告杜金中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以2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息,自2015年12月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贠建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75元,减半收取3837.5元,由被告贠斌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史惠霞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朦乐履行告知书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一位当事人应尽的法律责任。如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将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1、扣押、冻结、划拨、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2、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3、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4、采取罚款、搜查、拘留等强制措施;5、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以上强制措施,可以同时采取。希望当事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