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902民初129号
原告:沧县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5881693407,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黄河东路**昌盛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世成,该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向亮,该行员工。
被告:刘国荣。
被告:李玉敏。
原告沧县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国荣、李玉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原告沧县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沧县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868.71元减半收取2434.36元,由原告沧县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华
人民陪审员 郝坤华
人民陪审员 张 琳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