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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902民初129号

沧县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国荣、李玉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19-02-28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沧县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国荣;李玉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902民初129号

原告:沧县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5881693407,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黄河东路**昌盛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世成,该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向亮,该行员工。

被告:刘国荣。

被告:李玉敏。

原告沧县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国荣、李玉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原告沧县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沧县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868.71元减半收取2434.36元,由原告沧县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华

人民陪审员  郝坤华

人民陪审员  张 琳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