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甘0321执17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县支行,住所地:永昌县城关镇南大街**。
负责人:李卓,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杨希新,男,197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
被执行人:李玉芳,女,197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
被执行人:张占明,男,1967年4月5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杨希新、李玉芳、张占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县支行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出具贷款结清证明一份,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8)甘0321民初165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杜治国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 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