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湘0203刑初9号

刘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19-02-27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湘0203刑初9号 公诉机关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0年10月9日出生于湖南省浏阳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6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20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监视居住,2019年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以株芦检刑检刑诉[2018]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由

审判员杨兴华担任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吴月英、胡菊香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8年9月6日6时许,被告人刘某某用事先配好的钥匙,将被害人罗某停放在株洲市芦淞区桠枝塘四村制革厂幼儿园旁车棚子内的绿色永源牌YY350-9A摩托车拆掉车牌后,盗走并骑至浏阳市镇头镇,并欲将车子销赃。被害人罗某发现后车辆被盗后遂报案,民警根据该被盗车辆的GPS防盗系统,于当日11时许在浏阳市镇头镇将等待销赃的刘某某抓获,并当场扣押被盗摩托车。经株洲市芦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11760元。破案后,损失被挽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中并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罗某的报案及陈述、证人李某的证言、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对案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微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截图、照片、车辆行驶GPS行驶轨迹图、机动车登记信息、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抓获经过、破案经过、人口信息材料、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害人损失已追回,可对被告人刘某某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刘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兴华

人民陪审员  吴月英

人民陪审员  胡菊香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齐玲俐 附:判决书引用的法条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