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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281行审35号

乐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戴飞飞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20-12-09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乐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乐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戴飞飞;胡三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赣0281行审35号申请执行人乐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黄天赐,系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戴飞飞,男,198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乐平人,住乐平市。被执行人胡三妹,女,198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乐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乐计生征决[2018]第150072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执行人乐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认定被执行人戴飞飞、胡三妹于2018年1月计外生育第三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作出乐计生征决[2018]第150072号决定,对被执行人戴飞飞、胡三妹征收社会抚养费计人民币89103元。该通知依法送达后,被执行人戴飞飞、胡三妹逾期未申请复议、提起诉讼又不自动履行,为此,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戴飞飞、胡三妹二人计划外生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有关规定,申请执行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乐计生征决[2018]第150072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汪锦红

审判员  汪 慧

审判员  徐娇君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薛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