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陕0113财保78号
申请人:陕西新石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长安区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黄俊卿,该公司总经理。
被
申请人:大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张志军,具体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陕西新石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长安区分公司诉被申请人大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15)雁民保字第00029号民事裁定书,对申请人陕西新石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长安区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俊卿所有的陕BXXX**中联牌重型专项作业车予以查封(车架号:YS2P8X425C2078646)。现因案件已经执行终结,申请人陕西新石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长安区分公司申请解除对担保物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陕西新石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长安区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俊卿所有的陕BXXX**中联牌重型专项作业车(车架号:YS2P8X425C2078646)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宁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武月打印:扈艳红校对:艾可可2019年月日送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