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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辽0503执1165号

恒久装饰材料经销处与王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

法院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19-02-22
所属地区
本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恒久装饰材料经销处;王某

裁判文书全文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18)辽0503执1165号申请执行人恒久装饰材料经销处,地址本溪市溪湖区坑北路北山社区**。法定代表人刘某。被执行人王某,,地址本溪市关于申请执行人恒久装饰材料经销处与被执行人王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2016)辽0504民初150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恒久装饰材料经销处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即时履行法律义务,本院依法受理。经本院查询并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1699.37元,并已返还完毕。

本院认为,(2016)辽0504民初1502号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恒久装饰材料经销处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74.37元已由被执行人王某交纳(或从拍卖所得款中扣缴)。依照《最商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的(2016)辽0504民初1502号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执行员 张晓辉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宋福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