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鲁1422执保73号之一

姚大勇、杨炳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19-02-25
所属地区
山东省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
当事人
姚大勇;杨炳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422执保73号之一

申请人:姚大勇,男,汉族,1988年5月8日出生,住山东省宁津县。

被

申请人:杨炳勇,男,汉族,1975年11月11日出生,住宁津县。申请人姚大勇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杨炳勇名下银行存款予以查封。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将杨炳勇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62×××76存款30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荆金峰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