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鲁1422执保78号之三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县支行、高立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19-02-25
所属地区
山东省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县支行;高立猛;王晓乐;李兴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422执保78号之三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县支行。住址地:宁津县阳光大街与正阳路交叉口向东1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董光增。

被

申请人:高立猛,男,199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津县。

被

申请人:王晓乐,女,199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

申请人:李兴利,男,197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津县。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县支行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高立猛、王晓乐、李兴利名下银行存款予以查封。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将王晓乐名下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62×××63,0101,0存款32106.96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荆金峰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