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9)湘13执3号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吴焕:本院执行的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吴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被执行人吴焕自动履行,执行金额17932.5元,申请执行人已支取并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自动履行方式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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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吴焕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9)湘13执3号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吴焕:本院执行的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吴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被执行人吴焕自动履行,执行金额17932.5元,申请执行人已支取并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自动履行方式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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