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002民初392号
原告:李智,男,199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县。
被告:王力生,男,住廊坊市安次区。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李智与王力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
原告李智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李智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彭德涛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徐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