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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1002民初392号

李智与王力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21-04-21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智;王力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002民初392号

原告:李智,男,199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县。

被告:王力生,男,住廊坊市安次区。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李智与王力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

原告李智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李智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彭德涛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徐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