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浙0104民初10643号原告伋永霞,女,1962年7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现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被告张云锋,男,197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泗阳县。
原告伋永霞诉被告张云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伋永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云锋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查明事实:2017年12月21日,张云锋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伋永霞15000元(壹万伍仟元),还款日元月21号”。伋永霞以张云锋未偿还借款为由诉至本院。原告伋永霞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张云锋归还本金15000元并支付从借款之日开始至还清日止按照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暂算至起诉日为1200元。被告张云锋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伋永霞与张云锋之间的借贷关系有张云锋出具的借条为证,合法有效。根据法律规定,张云锋未按照承诺还款构成违约,伋永霞有权要求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伋永霞主张按照月利率1%计算利息的请求缺乏依据。综上,本院对伋永霞合理部分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云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伋永霞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元。
二、被告张云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伋永霞利息900元(自2018年1月22日暂计算至2019年1月21日,此后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日止)。
三、驳回原告伋永霞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元,由被告张云锋负担。原告伋永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张云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敏
人民陪审员 谢伟珠
人民陪审员 都力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韩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