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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105执保1343号之一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麻安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20-12-31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麻宏敏;麻安烈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桂0105执保1343号之一

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商务中心****。

负责人:符寅健,行长。

被

申请人:麻安烈,男,1991年8月2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大新县。

被

申请人:麻宏敏,男,1967年7月24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大新县。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诉被告麻安烈、麻宏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以51878.5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麻宏敏在广西大新农村商业银行龙门支行16×××72账户的银行存款及查封被申请人麻安烈名下车牌号为桂F×××××的小型轿车。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本院认为,申请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麻宏敏在广西大新农村商业银行龙门支行16×××72账户银行存款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麻安烈名下车牌号为桂F×××××的小型轿车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 珊

人民陪审员  刘吉兴

人民陪审员  刘小英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许诗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