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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591民初2364号

陈天宇与山东万达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19-02-20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天宇;山东万达地产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591民初2364号

原告:陈天宇,男,1993年1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单县,现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晶,山东康桥(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万达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开发区府前大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326261643。

法定代表人:高兴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强,男,1982年3月5日生,系山东万达地产有限公司职工,汉族,现住山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冬,男,1992年2月12日生,系山东万达地产有限公司职工,汉族,现住。

原告陈天宇诉被告山东万达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天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53.45元,减半收取计1476.73元,由原告陈天宇负担。

审判员  刘君东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薛园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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