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591民初2364号
原告:陈天宇,男,1993年1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单县,现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晶,山东康桥(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万达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开发区府前大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326261643。
法定代表人:高兴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强,男,1982年3月5日生,系山东万达地产有限公司职工,汉族,现住山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冬,男,1992年2月12日生,系山东万达地产有限公司职工,汉族,现住。
原告陈天宇诉被告山东万达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天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53.45元,减半收取计1476.73元,由原告陈天宇负担。
审判员 刘君东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薛园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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