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新0104民初182号
原告:关海莲,女,197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米**。委托
诉讼代表人:关海清,男,住乌鲁木齐新市区,特别授权。
被告:郑晰玲,女,198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关海莲与被告郑晰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原告关海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关海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25元,退还原告124元。
审判员 陈玉星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贺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