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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702民初301号

任大鹏与潍坊名嘉城市广场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19-02-14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任大鹏;潍坊名嘉城市广场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702民初301号

原告:任大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国伟,山东日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名嘉城市广场置业有限公司。

原告任大鹏诉被告潍坊名嘉城市广场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

原告任大鹏没有预缴案件受理费,其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大鹏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大鹏撤诉。

审 判 员 韩世林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代

书记员 崔萍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