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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吉0322执1027号

刘胜与梨树县鼎元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19-02-26
所属地区
吉林省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胜;梨树县鼎元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吉0322执1027号

申请执行人:刘胜

被执行人:梨树县鼎元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刘胜与被执行人梨树县鼎元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梨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吉0322民初2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胜于2018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300000.00元。经审査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8月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邮寄执行通知、责令报告财产退回,于2018年8月12日邮寄送达;通过网络总对总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工商信息、互联网银行等;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认的义务,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栽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王永利

审判员  路默然

审判员  苏海波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孙守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