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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7505执保3号

王智臣与王晶晶、张如、王芸、齐龙、王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19-02-26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智臣;王晶晶;张如;王芸;齐龙;王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7505执保3号

申请人:王智臣,男,1984年12月27日生,汉族,现住珲春市。

被

申请人:王晶晶,男性,1984年09月19出生,汉族,住珲春市。

被

申请人:张如,女性,1992年05月14出生,汉族,住珲春市。

被

申请人:王芸,女性,1981年01月16出生,汉族,住珲春市。

被

申请人:齐龙,男性,1983年06月02出生,汉族,住珲春市。

被

申请人:王涛,男性,1989年05月05出生,汉族,住珲春市。 本院在执行王智臣与王晶晶、张如、王芸、齐龙、王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智臣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阳光保险集团出具的保单号为xxx诉讼财产保全保险单作为担保,要求对被申请人王晶晶、张如、王芸、齐龙、王涛名下的价值10万元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动产、不动产及银行账户、股票账户等)进行扣押、查封、冻结。经查,登记在王晶晶名下座落在珲春市新安街长城委二中综合楼xxx室、不动产权证号xxx、幢号xxx、房号xxx的房产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登记在王晶晶名下座落在珲春市新安街长城委二中综合楼xxx室、不动产权证号xxx、幢号xxx、房号xxx的房产一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路 清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峪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