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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8刑更55号

王栋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19-03-04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王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8刑更55号罪犯王栋,男,1988年5月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凤翔县人,大专文化,现在河南省监狱服刑。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6日作出(2012)湖刑初字第25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自2012年5月24日起至2021年5月23日止。宣判后,罪犯王栋于2012年12月28日入狱服刑。该犯历经减刑二次,于2015年2月12日减刑六个月,2016年12月29日减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5月24日起至2020年2月23日止。刑罚执行机关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王栋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焦南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生效裁判认定,被告人王栋于2012年5月2日至5月18日期间,指使传销内部人员以招工为名,分别将被害人骗至三门峡市一传销窝点内,对被害人进行恐吓,当场劫取财物,价值20100元。被告人王栋系主犯、多次犯罪,罚金未缴纳。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栋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6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王栋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入监登记表、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管教干警和服刑人员的证言、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栋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栋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5月24日起至2019年7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国利

审判员  韩永梅

审判员  张 磊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芳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