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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2执1471号之二

滁州市琅琊广成川酒经营部、滁州市明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19-02-14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滁州市琅琊广成川酒经营部;滁州市明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燕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2执147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滁州市琅琊广成川酒经营部,住安徽省滁州市天长东路**。经营者:阚绪政,男,197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执行人:滁州市明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421625-4,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紫薇北路**。

法定代表人:张燕雁,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张燕雁,女,1982年12月5日生,汉族,,住滁州市本院在执行滁州市琅琊广成川酒经营部与滁州市明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燕雁买卖合同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滁州市琅琊广成川酒经营部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皖1102民初1585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夏 松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代理

书记员  陆志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