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渝0154民初4601号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州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办事处月潭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676121160L。
负责人:朱彦,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娅苏,重庆巴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银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滨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676110664E。
法定代表人:张吉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权,重庆市开州区浦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州支公司与被告重庆市银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重庆市银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并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州支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市银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3元,减半收取25.15元,由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州支公司负担。
审判员 肖曼捷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骆云鹏
书记员谭丽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