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2民初1329号
原告:郭旭,男,199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小宏,河南德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任菊婷,女,196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小宏,河南德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正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港湾路**。
法定代表人:张国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苏昊,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郭旭、任菊婷与被告河南正商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后。
原告郭旭、任菊婷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旭、任菊婷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旭、任菊婷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26元,由原告郭旭、任菊婷负担。
审判员 李军波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春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