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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2民初1329号

郭旭、任菊婷等与河南正商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19-02-22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郭旭;任菊婷;河南正商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2民初1329号

原告:郭旭,男,199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小宏,河南德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任菊婷,女,196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小宏,河南德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正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港湾路**。

法定代表人:张国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苏昊,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郭旭、任菊婷与被告河南正商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后。

原告郭旭、任菊婷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旭、任菊婷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旭、任菊婷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26元,由原告郭旭、任菊婷负担。

审判员  李军波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春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