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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2民初3555号之三

江苏省禧徕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21-02-08
所属地区
江苏省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苏省禧徕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2民初3555号之三解除保全

申请人:江苏帝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海县开发区黄河路**。

法定代表人:唐金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立新,江苏润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江苏省禧徕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海县石榴镇人民政府内财政所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王春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爱强,江苏恒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帝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省禧徕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1日作出(2017)苏0722民初3555号民事裁定,裁定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东海县石榴街道万尚会大道97套房产予以查封。现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帝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解除查封申请,申请解除对上述房产中的6-1-101号房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2017)苏0722民初3555号民事裁定对登记在被申请人江苏省禧徕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东海县石榴街道万尚会大道6-1-101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明哲

审 判 员  严 亮

人民陪审员  魏忠田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法官 助理  孟丽娟

书 记 员  赵方会 搜索“”